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见死不救罪,时辰未到 [原创 2007-04-25 07:04:26]  删除...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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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  见死不救入罪的呼声又再度响起。23日,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的第六次全国应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,来自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提出建议,在《刑法》上制定见死不救罪,实行分类处罚。

         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已经有几年的历史了,交锋的双方各持一词。反对者认为这是将道德问题泛罪化,坚持法律与道德应有一定的界限;而支持的一方则认为法律可以用来维护道德,并以西方的英、法、俄、德、意等国法律中的“见死不救罪”作为例证。如果这样PK,说服对方都是件很困难的事,  因为大家都分别抱住了“相辅相成、相互影响”的其中一脚。

         康德说过,严格的法律应与伦理的观念没有任何牵连;卢梭说立法使风尚得以诞生。 伟人们都应该没有说错,问题是我们理解不要太偏激。法律可以关注道德问题,只是不能关注所有的道德问题。如果不孝有罪,浪费有罪,花心有罪,那就会乱套;而对关乎到道德的底线问题时,法律如果介入,大家倒不妨宽容点。卖淫在中国都会有罪,而对濒死的人无动于衷怎么不会“有罪”呢?尊重生命的道德应更值得入法,事实上西方不少国家做了,即便是象征性的。

         但我们如果真正实施起来,恐怕就会遭遇到“淮桔成枳”的尴尬。我们没有西方的成熟的法律体系,我们的执法人员在理解法律的时候又容易产生偏差,尤其是对缺乏具体操作标准的条款。而见死不救罪即使是在西方也未必能详细地定个清楚。主体如何界定,是不为还是不能,这些往往说不清道不明。所以强行执行的结果,是损坏了法律公正性和权威性。

        在这儿做个假设:如果真的有“见死不救罪”,可能会产生两个大变化。一是公安部门收入成倍增长;二是中国人根深蒂固的看热闹现象大为缓解。看热闹可能要坐牢,你敢么?

         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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